9月14日,市档案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和共享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和推进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通知》要求宁波各地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互惠共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档案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对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立卷归档,特别是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建档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档案部门的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婚姻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
宁波各地档案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核对和补录工作,实现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提高现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实效。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将核对后的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向当地档案部门备份留存,确保馆藏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准确性;档案部门要继续支持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努力提升我市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水平,推进婚姻登记档案服务更好地惠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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